2007/10/10

 

《政制發展綠皮書》的回交意見書


thought of sending in my placard for the Green Paper on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consultation in the afternoon, but decided finally to take the green paper with me and read it while on my way to batten's new gallery. After getting back from Osage's dance performance, finally sit down and draft the following letter, and just in time to have it emailed in.

re: 《政制發展綠皮書》的回交意見書

中央就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角色,在《基本法》條文中經已列明,其擁有的最終決定權力,在於人大常委會的最後「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一個主權體制,當然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因此「確定」的過程,正是主權象徵的體現。但中央對於香港如何達至最終普選的時間與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亦故僅有「確定」或否的「最終決定權力」。在普選的時間與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問題上,《綠皮書》2.08(i)有誤導之嫌,否則提出及討論《綠皮書》也已有踰權之嫌?反過來,中央有憲制權責為香港特區提出的普選方案(普選時間與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而決定是否啟動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予以配合。「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意指僅「不能輕言」,但並非不能。正因普選落實的重要性,下文提及的一些相關的修改絕非任何「輕言」。

要爭取最大機會落實普選,我們在考慮不同的普選方案時,該以最長遠的國家及地方的政體結構為前題,民主人權基礎為依歸,而非本未倒置尋求符合《基本法》當初的僵化條文,一時三刻的多數市民以及並非全面直選加上分組點票下的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更是不該以「方案有可能獲得中央的接納」作無謂的自縛。中央有表示不能接納的,都已寫進基本法中,中央若還有其他不接納的,既無法預知,就不該糊亂自行猜測,因此不該如《綠皮書》般列入考量之內。要考量又不能考量者,只能作不能考量者計。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先生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指的「循序漸進」,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4月26日就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 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所作的《決定》中的「均衡參與」,皆非《基本法》內而來的政治規範。《綠皮書》雖提出其對「一般理解」的理解,但「循序漸進」不一定是關乎來屆的議席組合及數目,亦可以是市民對於普選的討論、認識和追求愈發深入民心的一種「循序漸進」的發展,因此根據特區實際情況發展,《綠皮書》提出對「循序漸進」的「一般理解」可能已不適合於香港實際情況,反而立刻進行普選,或才是(根據從八八年爭取普選至今、民智不斷成熟的特區實際情況) 「循序漸進」的正確回應。「均衡參與」更該是透過普選以達成,而非保留或更改任何形式的功能組別議席,以使公司票等產生的一人多票的不公平狀況得到解決。由於區議會仍有委任制度,故以區議會取代功能組別議席同樣沒有正面朝向最終雙普選的意義。故就《綠皮書》提出三類立法會未來設計方案:本人支持以地區直選議席全面取代所有功能界別議席。

至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綠皮書》將「有廣泛代表性」以現行選舉委員會看作為參照,是忽略了基本法就政制設計的最終設計的全面普選保持開放性的(可能性)原意。現時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並非民選產生,因此實有革改的必要。本人贊同社會民主連線於附件(GPA258)所提出任何合資格的市民,只要取得一定數目(如其所提如五萬)的合資格選民提名,即可參選行政長官的有關建議。這可以視為是把提名委員會作一種全面的改組/民主化,因此並不一定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建議重加入作為「最後方案」的特首提名「最終」方案。

最後有關於路線圖及時間表
本人支持2008始進行立法會全面直選,
2012(或2012前,修改基本法後)進行立法會及特首之雙普選。

一名市民
劉建華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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