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7

 
《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小冊旨(?子?)
頁12

教育條例草案建議,任何教育機構(學校、學院或大學)在收生或給予學生的待遇方面,如基於種族原因作出歧視的行為,即屬違法。然而,條例草案並沒強制規定,教育機構須為某個種族人士,在假期或授課語言方面,改變原有安排或作出特別安排。

■ 如果學校無須為少數族裔學生特別安排授課語言,會否影響這些學童接受教育的機會,並因而構成種族歧視?
■ 政府堅決維護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分其種族或人種。香港所有兒童都享有九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條例草案條文的含義是,舉例說,家長不能要求子女就讀的學校以其所屬族裔的語言授課或以其所用的語言開設特別班。歐洲人權法庭曾審理一宗訴訟,案中比利時荷語區的法語居民要求當局為他們的子女以法語提供教育。法庭裁定,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並不包括以其父母的語言接受教育的權利,也不包括入讀某所指定的學校的權利。

□...條例草案條文的含義是,舉例說...???
什麼族裔的語言在那裡才算是特別班授課語言?若比利時荷語區提供法語教育,比利時法語區提供荷語教育,那就不用分比利時荷語區和比利時法語區啦!

■ 這是否表示學校可以任意拒絕少數族裔學生入學?
■ 當然不是。任何教育機構在收生或給予學生的待遇方面,如基於種族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換言之,一名兒童如達到學校所訂的要求,便應享有平等的入學機會,而不分種族;在入學後,他們也應享有與校內其他學生同樣的機會和權益接受教育。

□ 當然不是。因為少數族裔學生的問題核心根本在於他們在語文要求上未能達到學校所訂的要求,因此連平等入學(或被歧視)的機會也沒有。


《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頁7

語文能力和語文使用
27. 這是少數族裔人士普遍關注的事項,尤其是因為他們不擅於運用中文,因為中文不是他們的母語,而本港大多數人的母語是中文。
28. 在使用服務方面,我們明白部分不懂使用中文的少數族裔人士有時會遇到困難。然而,我們同樣認為,要求公營或私營服務供應商以多種語言進行活動和業務,或與客戶/顧客溝通時提供不同語言的翻譯,都是不切實際和不可行的。因此,條例草案增訂了第58條,規定使用或不使用任何語文以作溝通,不屬違法。我們相信以某些少數族裔人士為服務對象的服務供應商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以適當語言進行業務。我們相信這應該是可為公眾接受的務實方法,亦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29. 少數族裔人士一直關注的,是教育上有關語文能力的要求。在這方面,政府堅持所有兒童不論種族或人種均有權接受教育。香港的兒童一律享有接受九年免費基本教育的權利。不過,條例草案第26(2)條訂明,學校無須為了遷就某一種族群體的學生而變更有關假期或教學語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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